bst365最新正规买球

口岸公司: 大连  |  上海  |  青岛  |  天津  |  沈阳  |  宁波  |  深圳  |  广州  |  厦门  |  福州  |  巴西  |          中文站  |   English


2016年7月11日  星期一

忠进新闻优势运价工具百科忠进会
联系我们

联系人:纪先生
手机:13941153570
座机:0411-82837764
邮箱:jiyongwei.dlc@cgmlrmw.cn
地址: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
20号名仕财富中心A座
1606室

忠进新闻
您现在的位置: bst365最新正规买球 > 公司动态 > 忠进新闻
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(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)
作者: 发布于:2022/06/29 13:42:00 点击量:595

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(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)

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,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。现公告如下:

一、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、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,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:

(一)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“千克”,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“件”。

(二)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,即液体/乳状/膏状/粉状部分的重量;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/罐/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。

(三)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1升=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,即液体/乳状/膏状/粉状部分的体积;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/罐/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。

(四)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,即液体/乳状/膏状/粉状部分的重量,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1升=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;按照“片”或“张”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。

(五)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,参照本条第(二)项要求进行申报。

二、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16〕48号)执行。
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同时废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海关总署

2022年6月20日

公告下载链接:




上一篇: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2号(关于进口西班牙燕麦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)

下一篇:  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50号(关于防止几内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) 

辽ICP备10203314号-2        电话:0411-82837711    地址: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号名仕财富中心A座1606室